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计算的?
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,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,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。当然,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前应按原标准执行。但在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就应按以下标准计算:(1)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
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,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。如果由于各种原因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,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。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,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,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。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,但间隔了一段时间,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,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,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。总之,“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”,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,原则上应连续计算。
根据劳动部《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》,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、兼并、合资、单位改变性质、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,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“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”。
另外,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,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,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。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,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,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;施行前的部分按照当时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。
(2)计算标准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;不满6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。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。
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》规定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;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,还应当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。
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,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。经济补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。
另外,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,劳动合同法还规定,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,逾期不支付的,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%以上100%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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